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级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行政权利运行流程图

日期:2015-05-08 浏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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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级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监督电话:3193935(市残联纪检组办公室)

  办理部门:市残联

  办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3号2楼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依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计算,2012年度省级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在职职工1.5%的比例核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收金额。 从2013年度开始按1.6%的比例进行核定征收。

  四、《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第七条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十三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和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差额予以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临时工)×1.6%-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泸州市城乡职工年平均工资数。